福建,厦门。男子一连点了三家的帝王蟹,结果上菜时发现不是缺斤少两,就是被掉包。男子感叹:套路真的太多了!
男子是和朋友一起来到厦门玩的,厦门的海鲜很好吃,但是也听说内幕都很深,男子此次就是过来验证的。
男子和朋友就打算验证帝王蟹,到了海鲜店后选了一只,看看会不会被掉包。
(资料图片)
正当朋友准备把这个帝王蟹递给店家时,被男子拦了下来,他悄悄地跟朋友说,我们做一点标记,留个证据,万一掉包看不出来呢?
于是男子委托朋友帮他记录下来,男子则是剪掉了帝王蟹头部的几根刺,拍了帝王蟹头和腿一些细节部分,这才拿给店家去加工。
等到菜品上桌后,男子仔细检查了一番发现了端倪。上桌的帝王蟹,他剪掉两根刺做的标记,被店家摘掉了看不出来了。
但是还好有拍好的细节部分,于是男子一行人自己观察了起来,原本蟹的头部有小洞,但是上的蟹并没有小洞。腿部原本有一些刺是断掉的,但是桌上的蟹都有刺。这个绝对不是他点的帝王蟹!
男子不信邪,又去了下一家店选了一只帝王蟹,那家店的电子秤上面都铺满了泥,几乎看不清楚重量,只有市斤那一栏是可以显示的。
帝王蟹放上称是5.38斤,男子拿出了自己的电子称称了一下,只有3.92斤。
此时店家还在说是他自己带的秤有问题,男子把自己带的苹果放上去称重,本来240克的固定重量,结果转换出来是0.67斤。
店家见被男子拆穿就破口大骂,让男子不要在这买了,赶紧走。
于是男子又来到第三家海鲜店,问价格是多少钱?店家回答288一斤,男子选了一只帝王蟹,称出来正好是4斤7两,结果男子用自己的电子称,称出来是3.32斤。
店家又放回到他自己的秤上,按了一下按钮,电子秤像变戏法一样,变成了3.32斤。但是店家称,他既然自带秤把重量变了,就没有办法卖到288元一斤了,要变成330元。
男子称,他是为了给大家避雷,于是就咬咬牙买下了。加工之前,男子还是和第一次一样,给帝王蟹拍了几张特写。
等到他打包回去以后,发现帝王蟹背上的断刺的位置和加工之前的不一样,而且蟹壳周围的刺,密度也和拍好的不一样,这个蟹又被掉包了!
男子就自己经历的这些事情发了出去,提醒大家加工海鲜的时候一定要多加注意。
一、店家掉包的事情层出不穷,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。
1、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八条规定,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
店家将帝王蟹掉包,如果不像男子这样细心观察,基本上是看不出来的。
大部分人吃饭时都不会仔细看,他们也并不知道螃蟹被掉包,这种情况下他们的知情权就被侵犯了。
2、有人说,被掉包的海鲜要么缺斤少两,要么是用不新鲜的海鲜代替顾客选的活海鲜,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。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十条规定,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,消费者享有公正、合理地进行交换行为的权利。
上述所说,掉包的海鲜要么缺斤少两,要么以次充好,店家的这种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。
《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》 第七条规定,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,采取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,短缺数量等手段的,属于价格欺诈行为。
这三家店,要么将男子挑好的螃蟹被掉包成其他的,要么就是缺斤少两。都属于数量质量和价格严重不符合的,属于价格欺诈行为,按照规定,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。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五十五条规定,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,应当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。
这些店都是具有欺诈行为的,按照规定他们应该要退回消费者全部的钱,并赔偿消费者所消费金额的3倍。
二、该男子去第三家店,揭穿了店家称上作假的行为,店家竟然临时加价,全然不管明码标价规定,这样也是违法的。
根据《餐饮、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》餐饮服务项目除另有规定外,经营者不得收取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或以其他形式价外加价。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十六条规定,店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应当诚信经营,不得设定不公平、不合理的交易条件,不得强制交易。
这个店家坐地起价,违反了价格法中明码标价的规定,需要退款并且赔偿消费者三倍的赔偿。
目前,男子已经投诉到了市监局。
您遇到过此类事情吗?对于这种事情,您觉得应该怎么做?